發文機關:中共煙臺市委組織部 煙臺市公安局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文字號:煙公通〔2018〕54號
發布日期:2018年4月30日
標題:關于印發《煙臺市人才落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煙臺市人才落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工委)組織部(黨群工作部)、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煙臺市人才落戶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執行。
中共煙臺市委組織部 煙臺市公安局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30日
煙臺市人才落戶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創新驅動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積極推進人才落戶制度改革,暢通人才落戶渠道,根據《煙臺市高層次人才配套服務暫行辦法》(煙人組發〔2016〕2號)、《關于進一步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意見》(煙發〔2017〕13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對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來煙就業創業并定居生活的人才,可將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一)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
(二)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以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一級、二級、三級人員;
(三)投資經商、興辦實業的各類人才;
(四)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青年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第三條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要建立人才落戶綠色通道,安排專人負責人才落戶的業務辦理、政策咨詢以及協調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受理戶口登記事項,指導集體戶單位履行協管工作職責。
第四條 放寬單位集體戶設立條件,方便符合條件的就業人員落戶。設立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由市級及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后,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原已設立的不再重新履行備案程序)。各縣市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所在地地址為集體戶設立地址。
提交材料:設立集體戶申請、單位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單位行政章)、法人代表及集體戶口協管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五條 入選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一級、二級、三級的在煙工作人員以及來煙投資經商、興辦實業的各類人才,可直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六條 對未落實就業創業單位,但有意愿來煙就業創業的各類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及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人才,實施“先落戶后就業”政策。
第七條 上述人員有合法穩定住所或符合直系親屬投靠條件的,先在合法穩定住所或直系親屬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且不符合投靠落戶條件的,落戶單位集體戶;單位無落戶條件的,可落戶單位所在縣市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無單位的,可落戶市或縣市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登記管理的服務期限為兩年。
第八條 上述人員落戶合法穩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房屋產權證明;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配偶、未婚子女共同遷入的,需提交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按現行程序辦理。
第九條 符合“先落戶后就業”條件的人才,申請落戶市或縣市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的,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
2.技術、技能人才需提交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本科以上學歷人才提供學歷證明(其中境外學歷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本人自行在學信網開具)。
4.市或縣市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出具的《人才公共服務集體戶接收落戶登記表》(見附件)
第十條 對于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國外留學人員,符合華僑身份的,按照華僑來煙定居落戶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人才落戶由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發《準予遷入證明》。
第十二條 落戶單位集體戶的,落戶期限應與工作服務期限相一致,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服務期滿后,應及時將戶口遷出。落戶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的人才,在取得合法穩定住所或符合投靠遷移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往合法穩定住所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直系親屬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兩年期滿仍未在煙臺就業創業的,需將戶口遷回原籍或現居住地。
第十三條 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情況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承諾的,取消落戶資格,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不再受理申請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并退回原籍處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與同級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定期會商工作機制,共同做好人才落戶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公安機關要按照“誰登記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戶口登記管理責任制,堅決杜絕利用職務之便辦理虛假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規范證明出具程序,出臺便民利民措施,為人才落戶提供“線上線下”和“最多跑一次”便捷高效服務。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試行1年。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煙臺市公安局指揮中心
2018年4月30日